再婚夫妻约定好平分房产,没想到丈夫私立遗嘱将房子给了自己妹妹;法院:协议有效,双方各分一半

来源:三湘都市报

-2026-

03/28

14:37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系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1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保定路房屋是张某家拆迁后分到的私房,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是张某的婚前财产。2016年5月,张某开始借外债并将保定路房屋抵押给了曹某,之后因债台高筑只得卖房还债。

2017年4月,张某与曹某就保定路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之后,张某意识到自己被“套路贷”遂报警求助。2020年9月,曹某之子曹大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事判决中认定曹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曹大对张某实施诈骗行为的一环。

2022年5月,张某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保定路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最终法院判决其胜诉。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保定路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一人名下。

因张某与李某再婚后一直是由李某负担家中开销,且李某还出钱出力帮助张某打官司拿回保定路房屋,故张某在2020年11月20日与李某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保定路房屋归两人所有,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房屋诉讼过程中,张某还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承诺等其拿回保定路房屋后会分给李某一半产权。

然而等张某拿回房屋后,不仅未遵守之前的诺言,反而还在2023年11月22日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言明在其去世后,其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保定路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均由其妹妹张华继承。订立遗嘱后不到一周,保定路房屋即被政府征收,最终获得货币补偿450余万元。2024年5月18日,张某不幸去世。

李某认为,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其在保定路房屋被征收之前已经享有一半房屋产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剩余一半要求依法继承。

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大、张某之父张福以及张华三人均认为,《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保定路房屋仍在曹某名下,故协议无效,且张某拿回房屋后,并未将李某登记为房屋共有产权人,故赠与行为未完成,根据遗嘱,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张华所有。

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张某与李某已经约定保定路房屋由两人各占50%份额。虽然协议签订时,房屋登记在曹某名下,但此时张某已经意识到被骗,并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产权;协议签订后,张某亦至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产权登记。诉讼过程中,张某又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再次予以书面确认。

从签订协议到去世,张某并未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撤销或解除协议,而张华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在签订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亦或是遭受欺诈、胁迫而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确认《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针对张华等人提出的赠与未完成的抗辩,法院则指出李某取得房屋产权并非基于张某的赠与,而是基于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张某未在房产证上加名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此,在张某订立遗嘱之前,李某已经取得保定路房屋的一半产权,故张某仅能就其享有的另一半产权订立遗嘱,进行处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张华各分得一半房屋征收补偿款。判决后,张华、张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及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制和法定制是我国法律认可的两种婚姻家庭财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赋予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以优先地位,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重要体现。

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实质两方面。从形式要件来看,夫妻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实质要件来看,首先,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最后,协议内容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约定。

二、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外效力

就内部效力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只要协议满足上述形式和实质的双重要件,即在夫妻内部有效。协议签订后是否办理公证或进行相应的物权变更登记,均不影响其内部效力。故夫妻在签订协议之前应慎重考虑,签订协议后应诚信履行。

就外部效力而言:

夫妻财产协议则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事先未向债权人披露或公示的协议,往往会因损害债权人的信赖利益,而无法产生对抗效力。

因此,若财产协议涉及房屋、车辆等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为避免今后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引发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物权变更登记,以产生对外的公示效力。

三、夫妻财产协议与遗嘱的冲突解决规则

夫妻财产协议确定了财产的归属,是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而遗嘱的效力仅限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内。该案中,张华之所以无权根据遗嘱取得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关键原因在于张某在立遗嘱之前已经与李某就房屋产权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根据协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公民只能对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进行处分,无权通过遗嘱处分配偶、子女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鉴于张某在遗嘱中处分了李某的房屋份额,故该部分无效。婚内财产协议虽然未对张华等人进行过公示或告知,但张华等继承人本身与房屋并无关联,仅有可能基于张某继承人的身份而取得房屋相关权益,而继承是基于身份关系的纯获利事实行为,故张华等人不属于信赖利益可能受损的第三人。婚内财产协议并不会损害遗嘱受益人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公众号